发布时间:2023-09-19 17:54:00发布来源:三众 阅读:
9月1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现货市场基本规则(试行)》的通知。
这是我国首个国家层面正式发布的、用于指导电力现货市场建设和规范市场规则编写的文件。此次基本规则的出台,最大限度遵循了市场建设的基本原则,最大限度考虑了与现有机制的衔接,最大限度体现了各市场成员的核心诉求。
《现货基本规则》共分为十三章内容,概括了《现货基本规则》印发原因、电力现货市场定义、市场成员类型、规则适用模式以及如何落实。附则部分则对《现货基本规则》的解释单位以及有效日期进行了明确。
规则指出:
电力现货市场:是指符合准入条件的经营主体开展日前、日内和实时电能量交易的市场。电力现货市场通过竞争形成体现时空价值的市场出清价格,并配套开展调频、备用等辅助服务交易。
市场成员包括:经营主体、电网企业和市场运营机构。经营主体包括各类型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含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户)、售电公司和新型经营主体(含分布式发电、负荷聚合商、储能和虚拟电厂等);市场运营机构包括电力调度机构和电力交易机构。
通知指出:
稳妥有序推动新能源参与电力市场,设计适应新能源特 性的市场机制,与新能源保障性政策做好衔接;推动分布式发电、 负荷聚合商、储能和虚拟电厂等新型经营主体参与交易。
文件分别从《现货基本规则》印发原因、电力现货市场定义、市场成员类型、规则适用模式以及如何落实进行给出了有关要求,并从电力现货市场的建设目标、原则以及作用,分阶段对市场建设的重点任务进行了明确,对电力现货市场的模拟试运行、结算试运行以及正式运行提出了具体的启动条件以及基本的工作内容。
文件表示,电力现货市场建设的目标是形成体现时间和空间特性、反映市场供需变化的电能量价格信号,发挥市场在电力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提升电力系统调节能力,促进可再生能源消纳,保障电力安全可靠供应,引导电力长期规划和投资,促进电力系统向清洁低碳、安全高效转型。
文件表示,要稳妥有序推动新能源参与电力市场,设计适应新能源特性的市场机制,与新能源保障性政策做好衔接;推动分布式发电、负荷聚合商、储能和虚拟电厂等新型经营主体参与交易。
电力现货市场近期建设主要任务:
(一)按照“统一市场、协同运行”的框架,构建省间、省(区、市)/区域现货市场,建立健全日前、日内、实时市场。
(二)加强中长期市场与现货市场的衔接,明确中长期分时交易曲线和交易价格。
(三)做好调频、备用等辅助服务市场与现货市场的衔接,加强现货市场与调峰辅助服务市场融合,推动现货市场与辅助服务市场联合出清。
(四)推动电力零售市场建设,畅通批发、零售市场价格传导。
(五)稳妥有序推动新能源参与电力市场,设计适应新能源特性的市场机制,与新能源保障性政策做好衔接;推动分布式发电、负荷聚合商、储能和虚拟电厂等新型经营主体参与交易。
(六)直接参与市场的电力用户、售电公司、代理购电用户等应平等参与现货交易,公平承担责任义务;推动代理购电用户、居民和农业用户的偏差电量分开核算,代理购电用户偏差电量按照现货价格结算,为保障居民、农业用电价格稳定产生的新增损益(含偏差电费),由全体工商业用户分摊或分享。
(七)省间市场逐步引入其他经营主体,放开各类发电企业、用户、售电公司等参与交易;兼顾送受端利益,加强省间市场与省(区、市)/区域市场在经济责任、价格形成机制等方面的动态衔接。
具体建设路径为:近期推进省间、省(区、市)/区域市场建设,以省间、省(区、市)/区域市场“统一市场、协同运行”起步;逐步推动省间、省(区、市)/区域市场融合。
市场交易规则部分包含市场构成与价格、市场衔接机制与市场结算三个章节内容,是《现货基本规则》中的核心环节。市场构成与价格明确了电价组成以及市场限价原则。市场衔接机制对现货市场与中长期、代理购电、辅助服务与容量补偿机制衔接原理进行了规定。市场结算则对结算模式、结算权责、结算计算等全流程进行了规定。
有行业人士表示,《现货基本规则》的印发无疑会大大加快电力市场化进程,有助于深化电力体制改革。我国省份众多,各地方电源装机结构、网架结构、供需关系以及资源分布均不相同,这些因素对于市场建设均会产生影响,大幅提高了市场建设中的复杂性、挑战性。因此各地方在进行电力现货市场设计和完善时也要结合地方实际,以《现货基本规则》为基础的同时对其优化提升,例如山东因其拥有大规模的新能源装机,在市场规则中允许市场主体申报负价,充分发挥新能源的低成本竞争优势,在保证系统安全的同时大幅提高了新能源的消纳水平,有力地推动了新型电力系统建设,是地方结合实际对市场设计优化的重要案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电力现货市场运营和管理,依法维护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推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电力市场体系建设,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指导意见》(发改体改〔2022〕118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电力现货市场是指符合准入条件的经营主体开展日前、日内和实时电能量交易的市场。电力现货市场通过竞争形成体现时空价值的市场出清价格,并配套开展调频、备用等辅助服务交易。所称市场成员包括经营主体、电网企业和市场运营机构。经营主体包括各类型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含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户)、售电公司和新型经营主体(含分布式发电、负荷聚合商、储能和虚拟电厂等);市场运营机构包括电力调度机构和电力交易机构。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采用集中式市场模式的省(区、市)/区域现货市场,以及省(区、市)/区域现货市场与相关市场的衔接。采用分散式市场模式的省(区、市)/区域和省间电力现货市场可探索制定相应市场规则。 第四条 各省(区、市)/区域结合能源转型需要和市场建设进程,及时制修订电力现货市场运营规则及其配套实施细则,并公开发布。规则制修订应充分发挥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作用。 第五条 电力现货市场信息披露工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信息披露主体对其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章 总体要求 第三章 市场成员 第一节 权利与义务 第十五条 发电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主要包括:(一)按照规则参与电能量、辅助服务等交易,签订和履行电力交易合同,按规定参与电费结算,在规定时间内可对结算结果提出异议。(二)获得公平的输配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三)签订并执行并网调度协议,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统一调度,提供承诺的有效容量和辅助服务,提供电厂检修计划、实测参数、预测运行信息、紧急停机信息等。(四)依法依规提供相关市场信息,按照信息披露有关规定获得市场交易、输配电服务、信用评价、电力负荷、系统运行等相关信息,并承担保密义务。(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电力用户的权利和义务主要包括:(一)按照规则参与电能量和辅助服务交易,签订和履行电力交易合同,暂时无法直接参与市场的电力用户按规定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其中参与批发电能量交易的用户,可以按照规则进行跨省跨区购电和省内购电。(二)获得公平的输配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按规定支付购电费、输配电费、线损电费、系统运行费(含辅助服务费)、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 (三)依法依规提供相关市场信息,获得电力交易和输配电服务等相关信息,并承担保密义务。(四)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遵守电力需求侧管理等相关规定,提供承诺的需求响应服务。(五)按规定支付电费,在规定时间内可对结算结果提出异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售电公司的权利和义务主要包括:(一)按照规则参与跨省跨区、省内电能量交易和辅助服务交易,提供增值服务,与用户签订零售合同,并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二)按照规则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供代理零售用户的交易合同及电力电量需求,获得电力交易、输配电服务和代理零售用户历史用电负荷(或典型用电负荷)等相关信息,承担用户信息保密义务。(三)获得电网企业的电费结算服务。(四)具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负责提供相应配电服务,按用户委托提供代理购电服务。(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其他经营主体根据参与的市场交易类型,享受与上述经营主体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并需满足参与现货市场的技术条件。 第十九条 电网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一)保障输变电设备正常运行。(二)根据现货市场价格信号反映的阻塞情况,加强电网建设。(三)为经营主体提供公平的输电、配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提供报装、计量、抄表、收付费等服务。(四)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电网相关配套系统,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五)依法依规提供相关市场信息,并承担保密义务;向市场运营机构提供支撑现货市场交易和市场服务所需的相关数据,保证数据交互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六)收取输配电费,代收代付电费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按时完成电费结算。(七)保障居民(含执行居民电价的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等公益性事业用户)、农业用电供应,执行现行目录销售电价政策;单独预测居民、农业用户的用电量规模及典型用电曲线。(八)向符合规定的工商业用户提供代理购电服务。(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电力调度机构的权利和义务主要包括:(一)组织电力现货交易,负责安全校核、市场监测和风险防控,按照调度规程实施电力调度,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二)合理安排电网运行方式,保障电力市场正常运行。(三)按规则建设、运行和维护电力现货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四)按照信息披露和报送等有关规定披露和提供电网运行的相关信息,提供支撑市场化交易以及市场服务所需的相关数据,按照国家网络安全有关规定与电力交易机构进行数据交互,承担保密义务。(五)配合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省(区、市)有关主管部门开展市场分析和运营监控,履行相应市场风险防范职责,依法依规实施市场干预,并向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省(区、市)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按照规则规定实施的市场干预予以免责。(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电力交易机构的权利和义务主要包括:(一)向经营主体提供市场注册、信息变更和退出等相关服务。(二)负责中长期交易组织及合同管理,负责现货交易申报和信息发布。(三)提供电力交易结算依据及相关服务。(四)建设、运营和维护电力交易平台和相关配套系统。(五)按照国家信息安全与保密、电力市场信息披露和报送等有关规定披露和发布信息,承担保密义务;提供信息发布平台,为经营主体信息发布提供便利,获得市场成员提供的支撑现货市场交易以及服务需求的数据等;制定信息披露标准格式,及时开放数据接口。(六)监测和分析市场运行情况,记录经营主体违反交易规则、扰乱市场秩序等违规行为,向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省(区、市)有关主管部门及时报告并配合相关调查,依法依规实施市场干预,防控市场风险。(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二节 准入与退出 第二十二条 参加电力市场交易的经营主体应是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信用良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其中发电企业应当依法依规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内部核算的经营主体经法人单位授权,可申请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参与中长期交易的经营主体均可参与现货市场。 第二十三条 准入电力市场的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不允许退出。满足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自愿申请办理退市手续:(一)经营主体宣告破产、退役,不再发电或用电。(二)因国家政策、电力市场规则发生重大调整,导致原有经营主体因自身原因无法继续参加市场。(三)因电网网架结构调整,导致经营主体的发用电物理属性无法满足所在地区的市场准入条件。(四)售电公司退出条件按照国家有关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的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经营主体发生以下情况时,电力交易机构依法依规强制其退出市场,并向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省(区、市)有关主管部门备案。(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准入条件(包括依法被撤销、解散,依法宣告破产、歇业,电力业务许可证被注销等情况)。(二)隐瞒有关情况或者以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等方式违法违规进入市场,且拒不整改的。(三)严重违反市场交易规则,且拒不整改的。(四)企业违反信用承诺且拒不整改或信用评价降低为不适合继续参与市场交易的。(五)因违反交易规则及市场管理规定等情形被暂停交易,且未在期限内完成整改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退出市场的经营主体应缴清市场化费用及欠费,处理完毕尚未交割的成交电量。无正当理由退出市场的经营主体及其法定代表人三年内均不得申请市场准入。 第三节 注册、变更与注销 第二十六条 符合电力市场准入条件的各类经营主体在电力交易机构完成市场注册程序后,方可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各电力交易机构共享注册信息。经营主体应当保证注册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履行承诺、公示、注册、备案等相关手续后,电力交易机构及时向社会发布经营主体注册信息。 第二十七条 已完成市场注册的经营主体,当市场注册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向电力交易机构提出变更申请,变更信息经公示无异议后,电力交易机构向社会重新发布相关经营主体注册信息。 第二十八条 因故需要退出市场的经营主体,应及时向电力交易机构提出市场退出申请,履行或处理完成已成交合同有关事项,并由电力交易机构公示无异议后,方可注销其市场注册信息并退出市场。 第四章 市场构成与价格 第五章 现货市场运营 第六章 市场衔接机制 第七章 计量 第八章 市场结算 第九章 风险防控 第十章 市场干预 第十一章 争议处理 第十二章 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 第十三章 附则